教育部澄清網路傳言施用毒品者未來可免服兵役

兵役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 免服兵役,稱為免役:一、身心障礙或有痼疾,達不堪服 役標準。」,以及第5條第1項: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禁 服兵役,稱為禁役:一、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。 二、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。」。

又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10條:「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,第11-1條第2項:「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 毒品危害講習。」。

施用毒品除有害身心外,並無免服兵役之可能,倘 誤用第一、二級毒品(如混合型毒品咖啡包),其刑期較兵 役更長,請提醒學生勿受網路謠言誤導,自毀前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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暑期少年兒童犯罪預防

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與國語日報社合作反毒創意漫畫「快樂青春我作主-毒品掰 掰」,相關資料放置於該署網站『首頁』/『毒品戒癮治療 專區』/『4.毒品戒癮治療』( https://www.slc.moj. gov.tw/293537/293634/360737/post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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